
“幼儿园园长被指贪污千万元案”二审,园长不认可贪污,网友热议

关于“幼儿园园长被指贪污千万元案”的二审,引起广泛关注,该园长否认贪污指控,双方争议激烈,此案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各方观点不一,需等待法院最终裁决,幼儿园园长二审涉及贪污千万元争议,当事人否认指控,网友对此展开热议,最终判决尚待法院裁决。
据9月24日的媒体报道称,陕西咸阳秦都偏转幼儿园原园长孟希娟涉嫌贪污一案的二审庭审已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案件择期宣判。此前,淳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认定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超千万元,这一判决引发多方热议,核心争议集中在其身份属性与幼儿园资产性质的界定上。
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1993年,国有上市公司咸阳偏转集团为解决职工子女看护问题成立偏转托儿所,1997年更名为偏转幼儿园,隶属集团关联公司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2005年11月,孟希娟开始担任该幼儿园负责人,2009年升任园长,凭借经营成绩先后获得省级示范幼儿园园长、市级劳模等荣誉。2017年10月,随着国企改制,偏转幼儿园整体资产及人员移交市属国企咸阳幼教集团,孟希娟继续留任园长,但孟希娟的家属称此次留任并无正式任命文件。
2018年6月,孟希娟向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与幼教集团提交书面请示,获两单位复函同意申办民办办学许可证。随后,她以个人名义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秦都偏转幼儿园”,提交了与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签订的20年期限承租合同,合同落款时间倒签至2015年1月1日,明确约定“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同年8月,该幼儿园获批民办办学许可证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孟希娟任法定代表人。当年12月,她开设幼儿园基本账户,同时使用本人及三名亲属的私人账户收取托费、伙食费等费用。
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间,上述账户累计收取资金1640.69万元,仅425.33万元转入幼儿园及关联校账户,剩余1215.35万元未入账,其中901万元被孟希娟以个人名义出借他人。2019年4月,幼教集团发现财务问题后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恢复原账户并上交资金,孟希娟拒不执行,后续因“财务管理混乱”遭举报,2023年7月被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1月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孟希娟系受国企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均归属国企,任职与管理受国企体系约束。法院认为,偏转幼儿园无论在偏转电子还是幼教集团管理期间,均属国企管理的企办幼儿园,场地、楼房等资产均为国有,移交时未提及租赁或承包事宜,涉案承租合同仅为申办许可证所需,不构成实质租赁关系,故以贪污罪判处其刑罚。
孟希娟对此提出上诉,庭审中辩称幼儿园系独立出资承包,合同明确“自负盈亏”。家属称其自2015年起未从原单位领取工资,接手时幼儿园场地不足七百平方米且不达标,2018年后她自筹资金新建厨房、橡胶跑道,使幼儿园逐步规范化,还解决了百余名下岗工人及残疾人就业。其辩护人指出,孟希娟与国企无实质性劳动关系,人事、财务、经营决策均自主决定,且幼教集团曾通过律师函追讨租赁费并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双方认可承包关系,无“侵犯公共财产”的主观认知,其账目完整未隐匿,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控辩双方围绕孟希娟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属性、合同效力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展开激烈辩论。庭审信息显示,2019年4月幼教集团与偏转电子曾就孟希娟的“承包经营”形式展开内部讨论,孟希娟认为经营属“私人行为”,而幼儿园已被整体移交国企,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部长白某峰则表示“幼儿园有钱你就做,没钱我们也不管”。一审期间法院曾三次开庭,可见案件审理的审慎态度。
案件引发的网友讨论聚焦多个维度,观点呈现理性碰撞。有网友从身份定性切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关键看是否受国企委派并从事公务,孟希娟的人事关系在国企,幼儿园资产也是国有,一审的认定有法律依据,但她多年未领工资且自筹资金改造,这一点确实需要厘清。”针对合同效力,有网友提出:“倒签合同本身不合规,且国企移交资产时未提承包,很难认定实质租赁关系,但两单位当初同意申办民办许可证,现在又主张国有属性,流程上存在模糊地带。”
对于贡献与法律的边界,网友观点尤为理性:“解决就业、改造园区的贡献值得肯定,但不能与贪腐问题混为一谈,法律讲究证据,若确实私设账户转移资金,就该依法处理,功过不能相抵。”也有网友关注国企管理漏洞:“从‘有钱就做没钱不管’到突然追讨资金,国企对下属幼教机构的管理明显缺位,这种模糊管理才导致后续纠纷,该案件也暴露了企办幼教改制中的衔接问题。”还有网友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就在主体身份,若能认定实质承包,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这需要法院结合证据精准界定。”
此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公务”与“承包”的边界,孟希娟的身份属性直接决定案件定性,而幼儿园从企办到民办的改制过程中,资产归属、管理权责的模糊地带更让争议升级。最终判决不仅关乎个人命运,更将为同类企办幼教机构改制中的法律适用与管理规范提供重要参照,既要守住国有资产保护的底线,也需兼顾市场经营中的实际权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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