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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新“建制”:契合“五个坚持”的国际调解院

访客 2025-09-28 14:14:08 1
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新“建制”:契合“五个坚持”的国际调解院摘要: 全球治理倡议下,建立新的“建制”——国际调解院,旨在解决国际间的冲突和纠纷,这一新机制遵循“五个坚持”原则,即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合作共赢、坚持交流互鉴、坚持公平正义和坚持和平发...
全球治理倡议下,建立新的“建制”——国际调解院,旨在解决国际间的冲突和纠纷,这一新机制遵循“五个坚持”原则,即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合作共赢、坚持交流互鉴、坚持公平正义和坚持和平发展,国际调解院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当地时间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到,9月初,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指引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路径。

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新“建制”:契合“五个坚持”的国际调解院

24日,在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会见时,李强也表示,中方愿同联合国及有关各方加强沟通协调,一道落实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古特雷斯则表示,全球治理倡议的核心理念与联合国坚守的信念高度契合,有力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强烈呼声。

在当下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保护主义阴霾不散,联合国和多边主义受到冲击的时代背景下,习总书记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议。而通过国际机制来实施全球治理倡议是提高其有效性的一条具体路径,既包括改革联合国等现有国际机制(“改制”),也包括建设新兴国际机制(“建制”)。

全球治理倡议的机制化路径

作为中国倡议成立的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兴国际机制,国际调解院的创建体现了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行动导向的核心理念,它将是全球治理倡议推进的重要机制化路径。

全球治理倡议的核心是“五大坚持”的理念,即坚持主权平等、坚持国际法治、坚持多边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动导向,阐明了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原则、方法和路径。

主权平等是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首要前提,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享有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权利。国际法治是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根本保障,依据国际法来创建新兴国际机制,能够实现国际法治领域的创新。多边主义是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基本路径,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精神来妥善处理新兴国际机制创建中的分歧和矛盾。以人为本是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价值取向,新兴国际机制要惠及不同国家和不同群体。行动导向是创建新兴国际机制的关键原则,新兴国际机制的活力在于执行,统筹协调全球行动,以解决全球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全球治理倡议的五大核心理念贯穿在创建国际调解院的全过程中。

主权平等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治理参与度

首先,坚持主权平等。国际调解院的创建顺应了发展中国家的期待,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治理参与度,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2022年,中国、印尼、巴基斯坦、苏丹、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老挝、吉布提、阿尔及利亚、柬埔寨等10个发展中国家达成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埃塞尔比亚、马达加斯加、加蓬、科特迪瓦、津巴布韦、喀麦隆、赤道几内亚、斯里兰卡和泰国等9个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调解院的发起国行列,经过5轮的多边谈判,达成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

2025年5月30日,33个发展中国家在香港签署了该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的创始成员国。从国土面积上看,这33个国家的面积占全球18.5%,其中瑙鲁是世界上面积第三小的国家。从人口上看,33个国家的人口占全球33.1%,其中瑙鲁是世界上人口第四少的国家。从人均GDP来看,33个国家中有4个低收入国家,有11个最不发达国家。因此,国际调解院的成员国构成充分体现了主权平等的理念,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均能在全球治理中平等参与、平等决策、平等受益。

国际调解院公约契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

其次,坚持国际法治。国际调解院的创建蕴含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法治精神,其公约承诺调解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将调解作为4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

192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支持调解程序的热潮,缔结了将近200项有关国际调解的条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调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规定,“对于涉及条约效力、终止及停止实施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诉诸公约附件规定的调解程序”。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将调解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程序之一。

据统计,在联合国秘书长处保存的含第三方争端解决条款的145项多边国际条约中,有26项条约规定了国际调解的程序,主要涉及环境、条约法、航运、交通和通信等领域。

四个“安全阀”体现坚持真正多边主义的精神

第三,坚持多边主义。国际调解院的创建过程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恪守相互尊重的原则,发挥共商共建共享的合力,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在《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中,创始成员国关于受案范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些国家提出,调解与诉讼、仲裁不同,更强调当事方的自愿性,因此要将受案范围聚焦在商事和投资领域,排除国家间争议,以弱化国际调解院所受理案件的政治敏感性,降低其他国家加入国际调解院的门槛。但另一些国家认为,国际调解院作为世界上首个以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国际组织,理应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将国家间争议排除在外,将大大限制国际调解院的能力和发展。

对此,经过多轮谈判,各国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较为均衡的制度妥协方案:一方面,将国家间争议列入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以充分发挥国际调解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潜力;另一方面,设立四个“安全阀”以有效降低国际调解院受理案件的政治敏感性:所有提交案件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一致同意;争议案件未被任何一个当事方的声明排除在外;争议不涉及第三国;争议各方可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终止调解。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个妥善照顾了各方关切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多边主义的理念和精神。

调解员名单保证国际调解院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国际调解院的价值追求是以善意与合作精神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议,努力惠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群体。在确立调解员名单时,各成员国意识到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仲裁员或调解员大多来自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较低。

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统计,自1966年到2024年底,在登记的案件中,仲裁员或调解员的65%来自西欧和北美地区。为避免来自欧美的调解员占比过高,国际调解院规定,每个缔约国可以从本国国民中指派不超过5人进入国家间争议调解员名单,指派不超过20人进入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争议以及私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所构成的一般调解员名单,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国际调解院调解人员构成上的各国代表性和地域多样性。

重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提高调解执行力

最后,坚持行动导向。国际调解院高度重视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相较于诉讼、仲裁等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意愿,所有程序以当事方自愿作为基础,使得当事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率较高。一方面,国际调解院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争议各方之间正式达成的任何调解协议都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善意履行。争议各方签署调解协议,即为同意该调解协议可作为其是由调解所产生的证据,并可据此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寻求救济。

另一方面,国际调解院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执行力,尤为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国际调解院的秘书处将编制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能力建设委员会,研究能力建设活动的策略和优先事项,实施针对青年专业人员和外交官的调解奖学金计划,设置“调解基金”以推广和鼓励使用调解并加强能力建设。

由中国倡导创立的国际调解院,弥补了当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话语权,是推进全球治理倡议实施的重要路径。

(黄超,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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