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追赃挽损也应兼顾善意收款人合法权益

访客 2025-10-31 14:21:10 2
追赃挽损也应兼顾善意收款人合法权益摘要: 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应兼顾善意收款人的合法权益,追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受害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要考虑到善意收款人的权益,在追缴赃款赃物的同时,应依法保护善意收款人...
在追赃挽损的过程中,应兼顾善意收款人的合法权益,追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受害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要考虑到善意收款人的权益,在追缴赃款赃物的同时,应依法保护善意收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需要相关部门在追赃挽损工作中,既要坚持法律原则,又要注重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澎湃特约评论员 若熙

追赃挽损也应兼顾善意收款人合法权益

东西卖出去了,付款收到了,但是银行卡却被冻结了。近期,两位农户和商户的离奇遭遇,引发关注。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新乡一农民卖出100吨小麦,收到28万元货款,两天后银行卡被冻结,原来其中一笔资金涉嫌电信诈骗。无独有偶,河南洛阳一家烟店老板卖了110条名烟,收到5.5万元货款后,银行卡也因货款涉诈遭冻结。目前,这两起事件的当事人既未追回财物,也无法解冻资金。

众所周知,从严打击涉诈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而追赃挽损,弥补被害人损失,自然也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但办案机关显然不能机械办案,着重于追赃挽损,止付涉案账户资金,而置善意收款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一些商户、农户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之所以会收到涉诈资金,正是因为电诈团伙要利用他们的“干净账户”来变现洗白。司法实践中,如果收款人对钱款可能涉诈的明知程度较高,或者有其他情节,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凡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商户或农户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善意收取款项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应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撑。

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诈骗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笔者就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一些从事黄金销售的商户在销售金条或金首饰过程中,不法分子购买黄金后,将涉诈资金转入商户的银行账户中支付货款。这些商户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心急如焚,后经引导释明,商户提供了销货单、交易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待办案机关查证属实,确认相关交易正常合法,商户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后,及时解冻了相关账户。

毕竟,无论农户还是一般的商户,在从事普通交易时无需核实对方身份,也难以核实对方的资金是否合法。要是强加给经营者这些义务,无疑将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和社会运转成本,也与公众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通常交易习惯不符。

当然,对于冻结涉诈资金的办案机关来说,也存在两难之处。被害人的被骗资金确实流转到了善意收款人的账户,如果不追赃并返还给被害人,可能对被害人难以交待,并难以平复被害人情绪。但这并非冻结甚至划扣善意收款人账户资金的理由。

要知道,善意收款人交出了货物,理当得到钱款,其一定程度上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再划扣其钱款的话,无疑会让其“钱货两空”。

作为办案机关,既要追赃挽损,维护诈骗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实事求是,兼顾善意收款人合理诉求。对于近期的相关案件,当务之急是应尽快查清上游犯罪事实,抓获作恶链条上的每个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承担退赔义务。

在未能及时抓获诈骗嫌疑人的情况下,也不妨尽快协助善意收款农户、商户收集证据。如果能够证实交易合法正常,没有主观恶意,就不妨及时解冻账户,返还资金,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经营和生活。(作者系法官

本 期 编 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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