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43岁女子打赏22岁男主播超700万,丈夫要求返还法院驳回,并需付6万诉讼费

打赏男主播:
8个月金额超过700万元
福建女子洪梅琳(化名)1977年出生,是一名家庭主妇。潘晓安(化名)1998年出生的,是某短视频平台男主播。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洪梅琳用本人及其母亲的账号向潘晓安进行打赏,金额超过700万元。其中,每月打赏金额从三万余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
法院查明,该案还存在案中案。其丈夫起诉前,潘晓安与洪梅琳存在借贷纠纷。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潘晓安向洪梅琳及母亲账户转账187万元,要求洪梅琳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洪梅琳偿还潘晓安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在潘晓安起诉要求洪梅琳返还借款并强制执行后,女子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潘晓安,要求撤销洪梅琳的直播打赏。
某平台上的男主播(图文无关)
丈夫表示,妻子打赏他并不知情,这些打赏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追回。
而潘晓安在明知女方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诱使洪梅琳将大额资产通过“打赏”的方式转移给自己,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洪梅琳并未对自己的打赏行为进行答辩。
男主播:不存在婚外情 打赏是网络消费
潘晓安表示,洪梅琳在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打赏行为是是针对让打赏者获得精神满足的直播表演,接受打赏方并非无偿获得打赏,其提供了直播服务。且两人仅为主播与粉丝关系,不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期间,丈夫并未感受到积蓄减少对家庭生活造成影响,洪梅琳有权使用夫妻财产消费。
法院判决:驳回女子丈夫诉求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梅琳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向平台主播支付相应报酬。主播潘晓安并非直接从洪梅琳处取得相关款项,与洪梅琳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短视频平台,并非主播潘晓安。
判决:驳回原告丈夫诉讼请求,6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由丈夫负担。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解读:若存在婚外情、超出家庭合理开支会判返还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女子打赏动机是“追求内心愉悦”,且无证据表明其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纠葛,打赏仅为娱乐消费,不涉及不当目的。同类案件中,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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