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向“放贷人员”提供银行卡等“刷流水”被公诉续: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一对夫妻因涉嫌向放贷人员提供银行卡等刷流水行为被公诉,经过审查后,法院最终准许检方撤诉,此事引发了社会关注,关于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问题再次受到重视,此案提醒公众,涉及金融交易需谨慎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也呼吁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9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滨海新区检察院对李某加和李某撤回起诉。
8月5日,李某加离开天津市滨海新区看守所。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为办理贷款,吉林舒兰男子李某加于2024年年初认识一名自称是信贷经理的男子,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李某加按照对方的指示添加了一个昵称为“伍经理”的业务员微信。“伍经理”查看了弈沁公司的资质后,声称可以放款80万元,最长可以5年还清。但李某加的公司没有银行流水,需要“刷”流水。
据李某加的妻子李某回忆,2024年1月21日下午,她被两名男子安排到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一间民房里“办手续”,要求李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以保证“该公司资金安全”。李某害怕被骗,拒绝了对方的要求。离开后,李某将情况告知了李某加,李某加表示将再与放贷款的人沟通。第二天下午,李某加电话告知李某,一切已沟通好,李某只需配合他们办贷款就行。随后,李某按前述两名男子要求前往长春市另一小区的一间民房“刷”流水。在对方的要求下,李某将密码和手机提供给了对方,对方则把李某的手机拿到另一间房操作。操作完后,李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对方让李某先回家,第二天公司处理一下就好。李某事后得知,当日,她名下的银行卡被刷了上百万的流水。
滨海新区检察院指控,李某受李某加指使,在明知银行账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指定地点将其银行卡、网银交易密码连同本人手机一并提供给他人,任由他人操作包装流水,账户于当天进账总流水达152万余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李某加的辩护人刘文芳介绍,李某于2024年1月26日被刑拘后,次日被取保候审;李某加则于2024年8月27日被刑拘,次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两人又被滨海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滨海新区法院于5月26日开庭审理了李某加、李某涉嫌帮信罪一案。2025年6月9日,经滨海新区法院决定,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加进行逮捕。8月5日上午,李某加被取保候审。
前述裁定书显示,滨海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滨海新区检察院于9月15日决定对李某加和李某撤回起诉。法院认为,滨海新区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刘文芳称,“两高一部”于7月22日出台(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具体到该案,刘文芳认为,依据《意见》对“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李某加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提供李某个人银行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明知,没有获利等均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事实;涉案银行卡数量、资金流水等均未达到《意见》规定的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