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谈仲裁法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仲裁法修改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此次修改旨在提高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国际竞争力,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修改内容包括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规范仲裁程序、完善涉外仲裁条款等,旨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涉外仲裁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发布会上表示,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后在2009年和2017年分别做过两次修正,已经实行超过30年。澎湃新闻注意到,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石宏表示,这次修订仲裁法,人大法工委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内容比较多,主要是五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二是增设了仲裁地制度,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仲裁地主要是用于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以及司法管辖法院。这次修改仲裁法我们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以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这次修订还对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仲裁地。“这些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仲裁活动当中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兼顾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规范性。”石宏说。
三是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法治同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这次修改根据我们国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特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四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石宏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次修改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最后,就是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以及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石宏表示,这既是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也是进一步完善了仲裁法当中的司法协助体系,为促进仲裁裁决在不同法域间的流通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们这次还在附则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