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评丨厘清“共饮”责任,司法判决正在重塑酒桌文化

又是一起“共饮案”。2024年1月,金先生与四名同事相约去某烧烤店聚餐。深夜散场前,一名同事见金先生身着单薄西装,便将一件薄棉夹克交给他让其穿上。随后,金先生自行打网约车回家,但金先生居然冻死在家附近,法医鉴定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之后,家属起诉共同饮酒的几名同事。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难以认定四被告有强迫饮酒、劝酒等不当行为;金先生离开餐厅时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且其中一名被告还向他提供了一件外套,四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之后发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预料。法院驳回了家属所有的诉讼请求。
“共饮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件的争议比较大。有的是酒桌劝酒、灌酒积弊严重,不醉不休,结果是不管不顾;有的是家属过度维权,让共饮者战战兢兢,甚至有人共同聚餐之前还要拍视频、录证据。
今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下子公布了“共同饮酒侵权纠纷”8个典型案例,从不同维度以案说法,厘清共饮关系中复杂的法律责任。比如,在一起“共同饮酒后鱼塘垂钓溺亡案”中,法院认为,“成年人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不宜对共同饮酒人严苛要求”,但是,聚餐的组织者也是鱼塘的经营者配偶,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组织者和鱼塘经营者被要求承担共30%的责任。
在另一起饭局组织者因饮酒过度、心源性猝死案中,因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劝酒行为,在事后救助也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所以,法院认为共饮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目前司法政策对于共饮人法律责任的厘定更加精准,围绕着“合理注意的义务”,落实于《民法典》的“过错原则”——共饮人有过错要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而不是将共饮人的注意、救助义务无限放大,不是用“公平责任”代替“过错责任”。
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包括:不过度劝酒、及时制止过量饮酒、在醉酒者出现危险迹象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等,但这些义务必须以“合理人标准”衡量,避免将所有意外风险都转嫁给私人关系网络。一般来说,共饮人不是监护人,不是经营者,没有在共饮活动中营利,其注意义务、保障标准不宜要求过高。
另一方面,饮酒人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任:能喝多少酒?喝酒后能不能回家?是打车还是乘坐公交工具?自己要心里有数,不要把责任转嫁给他人。
近段时期以来,多地法院都公布了共同饮酒人的相关典型案例,是希望以案说法、以案讲情,营造健康文明的酒桌文化。连云港中院就提出:“控制饮酒数量,让酒成为生活的点缀,坚决杜绝豪饮、不醉不欢的习惯”,“反对不文明饮酒行为,比如强行劝酒、罚酒、灌酒,以喝酒多少论英雄、论感情,或要求身体状况不宜饮酒的人饮酒等”。
发生了这么多起“酒桌官司”,各地法院也公布了不少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我们看到,一个个司法个案的定分止争,正对芜菁并存的中国饮酒文化实施司法改造、“现代性改造”:让饮酒回归于个人意愿,而不是酒桌上的“尊卑上下”;让饮酒回归生命健康权利,而不是胁迫、放纵;让饮酒回归“自由与责任”,而不是将责任转嫁他人。
从这个角度说,这些司法判决正在改造中国的酒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