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失足女发生关系时拒“亲嘴”,遭男子暴打,失足女将男子一刀刺死

访客 2025-07-05 15:59:27 2
失足女发生关系时拒“亲嘴”,遭男子暴打,失足女将男子一刀刺死摘要: 最近,有个案子在网上讨论得挺热。这个案子说的是广西41岁的女子蒙某,在重庆沙坪坝租房子住的时候,因为拒绝跟客人亲嘴,结果...

最近,有个案子在网上讨论得挺热。这个案子说的是广西41岁的女子蒙某,在重庆沙坪坝租房子住的时候,因为拒绝跟客人亲嘴,结果被对方一顿打,最后,蒙某情急之下用水果刀把人捅死了,法院判了她四年,说她防卫过当。这事儿经裁判文书网公布后,好多人都觉得心里不是滋味,尤其是结合着之前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大家对正当防卫的界限讨论得可热闹了。

失足女发生关系时拒“亲嘴”,遭男子暴打,失足女将男子一刀刺死

据2025年7月4日的报道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3年10月20号下午两点多,蒙某在巷子里“等活”,碰上49岁的男子郑某问价,谈好后,蒙某就将郑某带回了出租屋。在二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蒙某不同意郑某亲嘴的要求,郑某上来就扇耳光、拳头砸头,足足打了三四分钟。邻居听见动静敲门劝,郑某才走出屋子,可没一会儿又冲进来喊着“弄死你”,一脚把蒙某踹倒在地。在这个时候,蒙某摸起旁边的水果刀,等郑某冲过来打的时候,便站起来捅了郑某左胸一刀。后来郑某把刀拔出来还想动手,结果没力气倒下,最终死亡了。蒙某当时就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着处理。

法院查案的时候提到,郑某体内有酒精,而且之前在屋外跟蒙某对骂,围观的人劝不住,他返回屋子踹人还威胁,这才引发了后面的事。庭审的时候,检方说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需要减轻处罚。蒙某自己也认罪认罚,说会尽量赔偿。可她的辩护人觉得,这应该算正当防卫,就算过当也该免刑。法院最后判蒙某服刑四年的理由是,郑某的侵害虽然现实紧迫,但没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蒙某用刀捅郑某要害部位,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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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一出来,网上评论区就炸开了锅。好多人揪着“正当防卫”的标准不放。有个叫“richard63”的网友说得挺直接:“昆山龙哥刀掉了没威胁了,对方追砍都算正当防卫,这案子里女的是在被打的时候防卫,怎么就过当了?”这话底下跟了31条回复,好多人都点头。还有网友“足智多谋饺子wS”觉得,男的打一个弱女子,一拳都可能要命,女的拿刀是没办法的办法,该算正当防卫。

也有人提到行规,比如“不是一个好人”说:“绝大多数失足妇女是拒绝接吻的。”底下有人接话,说接吻容易传播脏病,这在行业里算默认的规矩。可也有网友不理解,像“梦幻春风Fa”就问:“都发生关系了,为啥拒绝亲嘴?”结果被一堆人科普行规和健康风险。

更激烈的讨论集中在法官的判决上。“谁与争锋”直接质疑:“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是怎么看卷的?”“风中劲草”说得更直接:“男的持续打几分钟,还回来踢人威胁弄死她,这还不算危及性命?女的本就打不过,拿起刀难道还要挑位置捅?法官是不是只懂法条不懂实际?”好多人觉得,这案子里蒙某的反应是人之常情,不能要求她在恐惧之下还精准控制力度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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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案子的争议点,说白了就是大家对“防卫限度”的理解不一样。法院觉得蒙某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可不少人觉得,在那种生死关头,不能用事后的冷静视角去苛责当时的反应。尤其是当性别、力量对比悬殊,加上之前的暴力积累和死亡威胁,普通人很容易代入蒙某的恐惧。

说实在的,法律判决得讲条文,但也得考虑人心。这案子之所以引发这么大讨论,其实是大家在琢磨一个理:当一个人真的被逼到墙角时,该怎么保护自己才算“合法”?也许就像很多网友说的,法律不能要求受害者在危险面前保持绝对理性,毕竟防卫的本质,是让人在紧急情况下能活下去,而不是算准了尺度去“表演防卫”。至于这判决到底合不合理,可能不同人心里都有杆秤,但至少这事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正当防卫的边界,也算给法律实践提了个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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